后勤保障
2014年学生医保参保需知
尊敬的学生家长、老师:
2014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参保登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补助的社会保险,具有缴费低、回报大的特点。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只需缴纳38元,财政补贴280元,就享受全年医保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详情: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闽东医院住院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为60%;社区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比例为200元,补偿比例为70%;意外伤害门诊也已列入门诊特殊病种,学生受轻伤无需住院也能报销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8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以自然年计算,每年征缴一次,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计算方法:
例如:在校学生小张年度首次住院在社区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共计7600元,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费用为7300元,自费费用300元。如果小张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70%,小张本次住院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7300-200)×70%=4970元。以此类推,他如果在闽东医院住院,闽东医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6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为:(7300-500)×60%=4080元。
特殊病种无需住院,门诊也可享受医保,起付标准为200元,年累计封顶为4000元。【未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含白血病)、重症尿素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门诊危重病的抢救】
福安市医保中心电话: 医疗科6533923 城镇居民科:6571556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3〕175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委发〔2013〕2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2013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3〕4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人社文〔2009〕83号)精神,现就做好在校学生(含大学、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教育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校学生是城镇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年,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被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内容。为此,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有关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建立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从为学校办实事、为学生办好事的角度出发,迅速行动起来,切实把这项惠及学生与学生家庭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领导,突出宣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学生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支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强化宣传活动,各学校医保联络员
三、严守纪律,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参保任务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将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纳入新学期开学工作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积极推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入学校、上门服务,学校配合共同做好在校学生登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工作,并及时为参保学生提供收费票据。各县(市、区)人社局、教育局要组织开展对各学校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的督促与检查,促进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实施。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教育局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