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
宁德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宁德市教育局关于
200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小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招生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保障我市每一位适龄儿童依法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现就做好2007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07年小学招生仍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农村小学按所在地学校或“撤点并校”教学点(学校)招生,城区适龄儿童按原划片范围安排入学。小学招生工作以县(市、区)为主负责。公立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二、招生对象
2007年全市各县(市、区)小学一年级招收户籍关系在本县(市、区)的六周岁学龄儿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确保户口在本辖区内的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到县(市、区)外借读的学生,应为其开具借读证明并登记在册,以确切了解每一个学龄儿童的去向。
三、城区小学招生办法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1、父母或父母一方及子女户籍关系同在招生片内,确实以户籍所在地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即“两证统一”:一户籍证(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在片区内的父母一方同一户口本)、二房产证(或能证明是自家房产的有效凭证)。
2、适龄儿童自出生户籍就随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本片区,并在本片区实际居住(三代同堂)且父母在城区无房产的。
3、确因国家需要,原居住住房被拆迁,持正式有效的拆迁证明由异地被正式安置在片内且已把片内作为经常居住地的。
4、确因国家需要,在片内的居住房被拆迁,并具正式有效证明属原地安置,现在片外暂时寄居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照顾对象就近安排入学
1、因下列特殊情况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1)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的(部队子女户籍已在城区的应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2)孤儿、烈士子女。
2、属于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三)适龄儿童户口空挂的,一律回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借读生入学问题
1、借读生入学条件:
认真贯彻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县、区)申请入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2)在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游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6)进城务工农民子女。
3、在学校办学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招收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其学籍按借读生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借读生名单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读生收费严格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规定收取。
五、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登记时间、入学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各县(市、区)要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建立学籍,统一管理。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不愿意到统筹定点学校就学,要求在其他学校借读,并且符合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的规定,经过审批,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学生家长务必在借读申请审批表中注明不去统筹定点学校就学的原因。
六、注意事项
1、各校要严格控制办学规模,根据《小学管理规程》和《福建省贯彻实施〈小学管理规程〉意见(试行)》的规定,城区学校班生数应努力控制在45人左右,不得突破50人。
2、城区学校严禁招收城区非片区内的学生;小学一年级杜绝不及龄儿童入学。
3、小学招生工作必须坚持“阳光作业”,各小学应提前发布招生公告,公开招生政策和本校招生范围、公布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设立热线电话或招生信箱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并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4、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弄虚作假,各小学应提前进行片内学生摸底调查工作,切实做好家访、查验“两证”、建立片内生档案、公示招生情况等工作。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造假现象,必须作好记录,认真对待,一经查实,必须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公安、房管、纠风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所招学生于本学期结束后退回其原来片区,由所在地教育局统一安排。
5、小学招收新生一律不得进行测试,对确属残疾的适龄儿童,县(市、区)教育局应安排在特殊学校(班)入学或随班就读。
6、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招生方案。
宁德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